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4
案號
SSEV-114-新簡補-53-20250304-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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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53號 原 告 莊惠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重富、王英哲、李麗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