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存款債權存在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SEV-114-新簡補-58-20250310-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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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58號 原 告 林勵平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善化分公司間 請求確認存款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程式顯有不備,應先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404元(存款50,0000元+利息2,904元+執行費500元=53,404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24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 本)及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