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1
案號
SSEV-114-新簡補-61-20250311-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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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61號 原 告 施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鎬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3 年12月31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