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SEV-114-新簡補-9-20250114-1
字號
新簡補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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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哀惠將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蔡家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繫屬日期為民國113年12月3日,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