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消費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SEV-114-新簡-17-20250217-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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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17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龍正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因繳納裁判費不足,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狀。茲經本院定期審理,並於送達證書註明應於民國114年1月22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490元。該裁定已合法送達予原告,惟原告並未遵期補正,亦未到庭辯論,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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