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SSEV-114-新簡-188-20250324-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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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18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徵收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為請求清償借款,聲請對被告楊立安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本院核發之114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2,026元(本金458,037元+計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5,070元),應繳裁判費6,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81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7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