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日期

2025-03-20

案號

SSEV-114-新簡-193-20250320-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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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193號   原 告 黃余貞淑 法定代理人 黃祺惠 被 告 余萬得 黃春益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意旨可參。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狀 。茲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114年2月27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3,67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13由原告法定代理人親自收受而合法送達,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查。是本件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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