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8

案號

SSEV-114-新簡-223-20250328-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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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223號 原 告 莊惠娟 被 告 王重富 王英哲 李麗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4日 以114年度新簡補字第53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100元,該裁定業於114年3月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有本院新市簡易庭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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