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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0

案號

SSEV-114-新簡-50-20250120-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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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50號 原 告 吳光祖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靖達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24367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70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94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3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不足之裁判費940元及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送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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