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0

案號

SSEV-114-新簡-70-20250210-1

字號

新簡

法院

新市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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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新簡字第70號 原 告 吳嘉榮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買宥綺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3年度司促字第18669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不足2,150元。爰限原告於民國114年2月21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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