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1-20
案號
STEM-113-店秩-34-20250120-1
字號
店秩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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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3年度店秩字第3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被移送人 余成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3年11月14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341053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成哲不罰。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余成哲於民國113 年10月31日20時 0分8秒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0○00號5樓之住處,以暱稱「XOEX」在PPT論壇散布「北北基桃11/1停班停課」(下稱系爭貼文)之不實謠言,影響公共安寧,因認被移送人之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法移請裁處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又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亦有規定。另按散布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固有明定,惟行為人主觀上須有將明知為不實事實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且該散布謠言之內容足以使聽聞者心生畏懼與恐慌,而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形,始構成本條項款之非行。 三、查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張貼之系爭貼文內容,與114年11 月1日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均未經權責機關發布停班課之事實不符,為被移送人自承在卷。被移送人陳稱 :我一開始在侯友宜市長的臉書社群看到圖片(下稱系爭圖 片),先看到紅字有寫停班課,所以就立刻發文,再加上北北基桃是共同生活圈,所以系爭貼文才會列4個縣市停班停課。我發現似乎發錯文後,再回頭檢視侯友宜市長的臉書社群貼文,系爭圖片中紅字部分只寫烏來區停班停課,其餘地區是正常上班上課,就馬上把系爭貼文刪除,整個過程大約20秒等語。參之被移送人於113 年10月31日20時0分8秒許張貼系爭貼文後,隨即於20時4分14秒即有他人在系爭貼文後接續貼文表示「只有烏來區」,並附上新北市政府發布只烏來區停班課之新聞內容。繼而翌(1)日在系爭貼文下方,亦有「你不是昨天在隔壁造謠北部今天放颱風假的人嗎?」、「搶發停班停課摔車的男人」等網友回覆,紛指被移送人張貼之系爭貼文內容不實,可見閱聽者經由權責機關網路公告、新聞媒體報導等途徑,仍得審視、判斷系爭貼文內容是否真實可信,則僅憑系爭貼文之內容,尚難認閱聽者將因此受到不實資訊誤導而達影響公共安寧之程度。是被移送人為搶快貼文,率而傳遞不實停班課訊息,所為固欠妥當,然依上開卷內現存資料,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肇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