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2-08
案號
STEM-114-店秩-5-20250208-1
字號
店秩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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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4年度店秩字第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薛愷寧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4年1月17日北市警文二分刑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一 日、十八日、十九日部分),處罰鍰新臺幣玖仟元。 經移送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九日、十日藉端滋擾部分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壹、裁罰部分: 一、事實:被移送人甲○○為「MORE FIT萬芳店」(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地下1樓)之前員工,因與該店管理人員、員工發生糾紛,又對該店課程服務、勞動契約不滿,不思理性解決,竟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下午5時許、18日下午3時許及19日晚間9時許,在運動區肆意持手機朝運動中民眾拍攝,又分別在櫃檯處及運動區使用擴音擴音麥克風大喊「白天有鬼晚上有鬼欸上次她說要去死要下跪,啊怎麼還在這邊還活著」、「怎麼又看到妳了」、「怎麼又是妳啊」、「啊妳怎麼還在」、「我好歹也有付錢欸」、「我有付錢吧」、「對吧」、「開門喔逼逼逼」、「欸幫我開門」、「我怎麼寫我一隻手拿麥克風一隻手拿錄影機怎麼寫」、「我不需要啊,我消費者欸」、「李尹晰趕快報警李尹晰」、「不是要去死怎麼還在這裡」、「你好會騙人喔業」、「大家好沒錯就是我,摩爾菲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摩爾菲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摩爾菲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問沒上完課一堂要賠兩千塊嗎,如果要賠兩千塊的話我要來上課嘍,哈哈哈哈,請各位幫我找一下制服喔,我的制服可能遺失了,陳于傑先生請幫忙找一下制服,胡凱勛請幫忙找一下制服,一堂課是不是要賠兩千塊,我好緊張,是不是一堂課要賠兩千塊,好緊張,陳于傑你說呢,我來上課人各位,我來上課嘍各位一堂課是不是要賠兩千塊,一堂課是不是要賠兩千塊,HELLO一堂課是不是要賠兩千塊,我來上課嘍,各位同學,大家好一堂課要賠兩千塊嗎,楊智超(音譯)、楊智皓(音譯)、鄭智文、董事金(音譯)同學,一堂課要賠兩千塊呢,一堂課要賠兩千塊嗎,我來上課嘍,好緊張喔,我來上課呢,一堂課要賠兩千塊嗎,所以我來上課了,好緊張喔,你好一堂課要賠兩千塊嗎我來上課嘍,學生們上課了,一堂課要賠兩千塊嗎,你有偷拿我的制服嗎先生,你有偷拿我的制服嗎,我是穿S號喔,軍敏(音譯)同學,一堂課要賠兩千塊,請問你知道嗎,軍敏(音譯)同學,一堂課要賠兩千塊,請問你知道嗎」、「怎麼樣你要打人嗎,我好害怕喔,你要打人嗎,我好害怕,你要打人嗎,我好害怕,不要打我求求你不要打我,救命不要打我,救命~救命不要打我,救命我好害怕,陳于傑不要打我救命,你偽造文還廢話這麼多啊,就是你啦」等詞,以擴音麥克風擴音後之巨大音量滋擾在場運動之民眾,其中113年12月11日經民眾對被移送人之巨大音量表達不滿後,被移送人即又對該民眾稱「啊你是客人我也是客人我也有付錢欸」等詞,並與民眾發生口角;另113年12月18日22時許更踩踏該椅子、跳躍站立於該處櫃檯之上,上開行為均影響上開處所之安寧秩序。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①「MORE FIT萬芳店」事發時間之監視器畫面檔案。 ②被移送人自行以手機錄影之畫面檔案。 ③本院114年2月7日勘驗筆錄。 ④警方製作之擷取畫面。 ⑤被移送人於「MORE FIT萬芳店」任職之工作計畫改善表。 本院就監視器畫面檔案、被移送人自行以手機錄影之畫面檔 案進行勘驗,有本院114年2月7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查(結果如附件勘驗結果所示),可徵被移送人於113年113年12月11日下午5時許、18日下午3時許及19日晚間9時許,有本院勘驗結果所示之行為(詳見附件,不再贅載),另依警方製作之擷取畫面(見本院卷第103-104頁),113年12月18日22時許被移送人另有踩踏櫃檯旁椅子、跳躍站立於該處櫃檯上之行為。 ㈡證人鄭智文、陳于傑警詢之證述。 ㈢被移送人警詢之陳述。 三、按社會秩序法第68條第2款所稱藉端,係指假藉端由而言, 所稱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則係指以惹事、擾亂之方式破壞公眾得出入場所之安寧秩序。本件事發處,為任一民眾付費後,均可使用之健身房,自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而被移送人使用擴音麥克風大聲喊叫,時間非短,顯已影響在該處進行運動活動民眾之安寧,更與不滿之民眾發生口角,又踩踏該椅子、跳躍站立於該處櫃檯之上之行為,易使民眾誤以為該處發生不尋常事故,影響該處之秩序甚為明顯。被移送人於警詢稱:我去申請教練課的退費,店家不讓我退費,並對我摔書本恐嚇、我要詢問公司為何尚未給非自願離職書及服務證明書、未給付薪資,已及前主管鄭智文性騷擾事件是否立案處理、櫃檯辦理退費事宜的李姓員工先前恐嚇我、先前陳于傑對我職場霸凌,導致我罹患「廣泛性焦慮症,有混和焦慮及憂鬱情緒的適應障礙症」、「入睡和維持睡眠之持續障礙恐慌症」、我進入櫃檯區尋找遺失的制服,因為謝姓員工不讓我走地上的路,我只好跨過櫃檯、該公司不斷散布假消息,使我名譽受損等語,證人陳于傑、鄭智文亦均證稱:被移送人為「MORE FIT萬芳店」前員工,與公司有勞資糾紛,並想找過我們其中一位員工麻煩等語,可徵被移送人係因與「MORE FIT萬芳店」管理人員、員工發生糾紛,又對該店之課程服務、勞動契約不滿,故心存報復而前來滋擾,衡以上述糾紛,均有合法管道申訴或訴訟,而被移送人與管理人員、員工或公司之糾紛,顯與前來運動之民眾無關,被移送人竟因上述糾紛,即牽連無關之民眾,而在該處製造巨大音量,又對民眾恣意拍攝,滋擾民眾在該處消費、運動,已確實影響民眾(見本院卷第32頁、第60頁下方照片與被移送人發生口角之身著橘色運動服民眾),自屬假藉端由,構成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甚明。 四、按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 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拘留或罰鍰之加重或減輕,得加至或減至本罰之2分之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第1項、第30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被移送人係於114年1月16日晚間10時41分前往臺北市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製作筆錄,本院認應移送人於113年113年12月11日下午5時許、18日下午3時許及19日晚間9時許之滋擾行為,均為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前所為(移送機關未提供證明通知單送達時間之證據,應以有利被移送人之認定,即不分別處罰),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應以一行為論處,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予加重其處罰。復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動機、其違序之行為之手段、對社會秩序及安寧所生之危害程度、並斟酌被移送人年齡、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職業別為服務業,經濟狀況為勉持為等一切情狀,另衡酌被移送人滋擾公共場所之次數、時間長短,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以資懲儆。 五、「MORE FIT萬芳店」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 條第2款、24條第1項、第30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貳、不罰部分: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113年12月9日、10日亦有前 往「MOREFIT萬芳店」進行滋擾行為,因認被移送人就此部分亦涉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準用之。 三、依本院勘驗結果(見附件),可知被移送人於113年12月9日 、10日,雖有前往「MOREFIT萬芳店」,在櫃檯處稱「切結書快點印」、「請問你報警了嗎警察怎麼那麼慢」、「快快快趕快報警」、「李尹晰趕快來喝茶」、以手機朝櫃檯方向及健身房會員出入口處攝影,稱「啊姓陳的勒」,又走向健身房會員出入口處,並往裡面查看,使入口鳴蜂器發出聲響,再朝健身房會員入口內大叫「陳于傑」、將小紙條往櫃檯丟出,然被移送人於上開二日均未使用麥克風擴音,亦未逕行進入民眾運動處,朝櫃檯丟小紙條之行為對安寧秩序亦不生明顯影響,復未見民眾對此表達不滿,難認已達滋擾公共場所之程度,是被移送人此部分所為,核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構成要件容有未合,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裁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 下罰鍰: 二、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者。 附件:勘驗結果 一、子目錄「健身房監視器」項下子目錄「00000000」內檔名「滋擾」之檔案:內容為案發處店家監視器,被移送人站在櫃檯前,以手機朝櫃檯方向及健身房會員出入口處攝影,並不斷稱「胡凱勛可以幫我印一張切結書嗎HELLO」,於15:30:00靠近健身房會員出入口處,入口鳴蜂器發出聲響,於15:30:17將櫃檯桌上小張紙條往櫃檯內丟去,並稱「切結書快點印」、「請問你報警了嗎警察怎麼那麼慢」、「快快快趕快報警」,又於15:30:50稱「李尹晰趕快來喝茶」(被移送人未使用擴音麥克風)。 二、子目錄「健身房監視器」項下子目錄「00000000」內檔名「叫囂」之檔案:內容為案發處店家監視器,被移送人站在櫃檯前,以手機朝櫃檯方向及健身房會員出入口處攝影,於17:56:27被移送人稱「啊姓陳的勒」,櫃檯人員稱「他不在」,17:56:31被移送人走向健身房會員出入口處,並往裡面查看,入口鳴蜂器發出聲響,被移送人於17:56:37朝健身房會員入口內大叫「陳于傑」,櫃檯人員說「好了喔請你離開喔」,17:56:46被移送人又稱「打招呼啊」,並靠在健身房會員出入口處(被移送人未使用擴音麥克風)。 三、子目錄「健身房監視器」項下子目錄「00000000」內檔名「15點07」之檔案:內容為案發處店家監視器,被移送人走向櫃檯,以手機櫃檯方向及健身房會員出入口處攝影,並於15:08:02靠近健身房會員出入口處朝內部大喊「陳于傑XXXXXXXX(無法辨識)退費喔」(被移送人未使用擴音麥克風)。 四、子目錄「健身房監視器」項下子目錄「00000000」內檔名「17點32 故意滋擾及強闖」:內容為案發處店家監視器,被移送人使用使用擴音麥克風講話,音量甚大。被移送人在櫃檯處大叫「白天有鬼晚上有鬼欸上次她說要去死要下跪,啊怎麼還在這邊還活著」、「怎麼又看到妳了」、「怎麼又是妳啊」、「啊妳怎麼還在」(重複相同內容),內有健身房客人觀看,櫃檯人員稱「影響到我們」,被移送人「至少讓我坐一下吧,我好歹也是客人啊XXXXX(無法辨識)」、「我好歹也有付錢欸」、「我有付錢吧」、「對吧」(部分言語無法辨識)」,17:33:44用極大音量稱「開門喔逼逼逼」、「欸幫我開門」(重複相同內容)、「我怎麼寫我一隻手拿麥克風一隻手拿錄影機怎麼寫」、「我不需要啊,我消費者欸」,但部分內容無法辨識,17:34:10有一身著橘色運動服之民眾稱「不要XX(無法辨識)我是客人啊」,被移送人大聲對該民眾回稱「啊你是客人我也是客人我也有付錢欸」,後雙方互相對話,被移送人於17:34:27回稱「趕快報警」,並穿過健身房會員出入口朝裡面拍攝。 五、子目錄「健身房監視器」項下子目錄「00000000」內檔名「17點34分與會員爭執」:內容為案發處店家監視器,此檔案無聲音,但可見一身著橘色運動服之民眾與被移送人發生口角(無法得知內容)。 六、六、子目錄「健身房監視器」項下子目錄「00000000」內檔名「17點35分闖進場內挑釁會員(副店阻止無效)」:內容為案發處店家監視器,此檔案無聲音,但可見被移送人17:35:58朝內容走去,並朝內部及運動中民眾拍攝,有員工上前阻止,被移送人仍繼續拍攝,17:37:10始離開。 七、子目錄「健身房監視器」項下子目錄「00000000」內檔名「組合檔 (叫囂)」:內容為案發處店家監視器,此檔案無聲音,但可見被移送人15:10:37開始拍打健身房會員出入口處桌面至15:10:46。 八、子目錄「健身房監視器」項下子目錄「00000000」內檔名「辦理完畢後持續故意滋擾員工及會員致警方到場驅離」:內容為案發處店家監視器,被告持手機使用擴音麥克風,朝櫃檯拍攝並於17:41:09稱「啊那個李尹晰小姐今天怎麼會來」(後面無法辨識,音量大,持續講話至17:42:07),於17:43:26又用擴音麥克風大叫「李尹晰趕快報警李尹晰」、「不是要去死怎麼還在這裡)(大部分言語口齒不清無法辨識),至於用麥可風大叫至17;44:13暫停,又於17:44:30繼續用麥可風大叫「你好會騙人,喔業」,又於17:44:39又走進會員運動區遭員工阻止,中間持續有客人進出,17:46:01警察到場,被移送人仍即續以擴音麥克風大聲講話,17:46:54離去。 九、子目錄「健身房監視器」項下子目錄「00000000」內檔名「警方驅離後再復返滋擾」:內容為案發處店家監視器,17:47:47被移送人再度至櫃檯前,用擴音麥克風喊叫(無法辨識),17:47:57離去。 十、子目錄「0000000 行為人影片」項下子檔名「IMG_4660」:內容為被移送人手機錄影,被移送人於檔案時間0分4秒走向櫃檯,用擴音麥克風喊叫「大家好沒錯就是我(走向健身房會員出入口處),摩爾菲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摩爾菲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摩爾菲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穿過健身房會員出入口處,朝內部運動區拍攝,內容運動中之客人),請問沒上完課一堂要賠兩千塊嗎,如果要賠兩千塊的話我要來上課嘍,哈哈哈哈,請各位幫我找一下制服喔,我的制服可能遺失了,陳于傑先生請幫忙找一下制服,胡凱勛請幫忙找一下制服,一堂課是不是要賠兩千塊,我好緊張,是不是一堂課要賠兩千塊,好緊張(於檔案時間1分3秒、10秒靠近運中中之客人,並拍攝客人),陳于傑你說呢,我來上課人各位,我來上課嘍各位一堂課是不是要賠兩千塊(持續拍攝其他運動中客人),一堂課是不是要賠兩千塊,HELLO一堂課是不是要賠兩千塊,我來上課嘍,各位同學,大家好一堂課要賠兩千塊嗎,楊智超、楊智皓、鄭智文、董事金(音譯)同學,一堂課要賠兩千塊呢,一堂課要賠兩千塊嗎(持續拍攝其他運動中客人),我來上課嘍,好緊張喔,我來上課呢,一堂課要賠兩千塊嗎,所以我來上課了,好緊張喔,你好一堂課要賠兩千塊嗎我來上課嘍,學生們上課了(持續拍攝其他運動中客人),一堂課要賠兩千塊嗎,你有偷拿我的制服嗎先生,你有偷拿我的制服嗎,我是穿S號喔(持續拍攝其他運動中客人),軍敏(音譯)同學,一堂課要賠兩千塊,請問你知道嗎,軍敏(音譯)同學,一堂課要賠兩千塊,請問你知道嗎」,檔案時間2分15秒、19秒工作人員(應為陳于傑)稱「請你離開」、「請你馬上離開」,被移送人回稱「怎麼樣你要打人嗎,我好害怕喔,你要打人嗎,我好害怕,你要打人嗎,我好害怕,不要打我求求你不要打我,救命不要打我,救命~救命不要打我,救命我好害怕,陳于傑不要打我救命,你偽造文還廢話這麼多啊(指向陳于傑),就是你啦」,工作人員又稱「請你離開」,被移送人稱「你報警了嗎,別靠近我告你性騷擾喔」,被移送人持續在內部以用擴音麥克風大叫、並朝運動中之客人及員工拍攝,一直持續到檔案時間9分38秒警察到場(因被移送人用擴音麥克風大喊之內容均以前述大同小異,為節省資源不再逐字登打)。 十一、子目錄「0000000 行為人影片」項下子檔名「IMG_6359」:被移送人於檔案時間0分1秒走向櫃檯,用擴音麥克風稱「大家好鬼來摟(櫃檯員工及被移送人不要進入運動區,但被移送人仍穿過健身房會員出入口處,又走向櫃檯),大家好鬼來嘍,你好大家好我是來補課(員工來稱請你離開),我來補課,一堂課兩簽塊是嗎我來補課」、「怎麼了怎麼了要叫警察嗎」,於檔案時間0分40秒欲穿過健身房會員出入口處,遭員工阻擋,被移送人稱「你不要碰我,你性騷擾我,你不要用你的下體碰我,你不要用你的下體碰我(重複)」,於檔案時間1分0秒穿過健身房會員出入口處,進到客人運動處,持手機拍攝其他運動中客人,用擴音麥克風稱「大家好我來上課搂,我的同學在哪裡」(持續拍攝其他運動中客人),員工前來稱小姐請你離開,被移送人不理睬並用擴音麥克風稱稱「我的同學在哪裡」,並持續拍攝其他運動中客人),被移送人持續在內部以用擴音麥克風大叫、並朝運動中之客人及員工拍攝,一直持續到檔案時間2分0秒走向客人用小吧檯(因被移送人用擴音麥克風大喊之內容均以前述大同小異,為節省資源不再逐字登打),至檔案時間3分23秒始不再使用擴音麥克風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