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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2

案號

STEV-112-店小-62-20250122-9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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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宜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宜萱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香格里拉公寓大廈管 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 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 新臺幣(下同)18,418元(計算式:5,760元+12,658元=18,418 元,起訴後之孳息不併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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