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日期
2025-03-10
案號
STEV-112-店簡-1168-20250310-3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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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1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中玉 送達代收人 許凱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姚中玉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郁萍間請求修復漏 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應以 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97,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