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STEV-113-店司補-1101-20241001-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李向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台容間請求款項爭議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調
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