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項爭議

日期

2024-10-01

案號

STEV-113-店司補-1101-20241001-1

字號

店司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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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李向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台容間請求款項爭議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調 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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