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25

案號

STEV-113-店司補-1179-20241025-1

字號

店司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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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179號 聲 請 人 吳菁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正平間返還不當得利調解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 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 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 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 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 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 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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