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TEV-113-店司補-1203-20241101-1

字號

店司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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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203號 聲 請 人 吳碧雪 代 理 人 吳柏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文隆間返還不當得利等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 佰肆拾伍萬柒仟貳佰零伍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 一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 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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