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TEV-113-店司補-1235-20241108-1

字號

店司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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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徐明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依岑間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 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 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 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 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 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 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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