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

日期

2024-12-02

案號

STEV-113-店司補-1301-20241202-1

字號

店司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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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301號 聲 請 人 林佳淼 代 理 人 韓念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嘉宏、許嘉倫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 ,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七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第一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 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 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 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 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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