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TEV-113-店司補-1400-20250102-1

字號

店司補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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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1400號   聲 請 人 侯凱元 代 理 人 蘇志淵律師 段瑋鈴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德威間給付價金等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 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 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 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 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 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按本 件調解標的價額四百萬元,繳納聲請費二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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