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項爭議

日期

2024-11-18

案號

STEV-113-店司調-729-20241118-1

字號

店司調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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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調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李向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台容間請求113年度店司調字第729號款項 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繳納聲 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13年10月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0月21日寄存於基隆大武崙派出所,應於113年10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調解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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