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TEV-113-店小-1066-20241030-2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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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066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被 告 吳雅涵(歿) 生前居所:臺北市○○區○○○街000號7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雅涵(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9月9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40日內,補正被告吳雅涵之遺產管理人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法條,本件原告起訴程式即有欠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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