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3
案號
STEV-113-店小-1080-20250113-2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露萍 訴訟代理人 吳聲欣(無二審委任狀)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趙露萍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 決,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 下同)30,8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之上訴狀雖記載吳聲欣為 其訴訟代理人,惟其並未提出委任吳聲欣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亦命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