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6

案號

STEV-113-店小-1167-20250116-2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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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1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明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5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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