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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0

案號

STEV-113-店小-1168-20250210-2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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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1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香格里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香格里拉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即被 告陳裕彥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 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小額民事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時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雖表明不服第一審判決,但未記載上 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程式自有欠缺。茲依上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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