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TEV-113-店小-1183-20241218-1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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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1183號 原 告 張郁婕 被 告 劉宗恪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04號),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成年人,依其社會經驗及智識程度, 當知悉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為個人財產及信用之重要表徵,且現今詐騙案件猖獗,詐欺犯罪者經常藉由收取他人銀行帳戶資料作為取得詐欺款項之犯罪工具,任意將個人銀行帳戶資料交由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欺犯罪者作為收取、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之用,並將因此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惟被告仍基於縱使發生他人財產受騙並因而產生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5月19日14時9分許至19分許,使用全家超商店到店服務,將其申設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何維焄」之詐欺集團成員,並另透過通訊軟體LINE語音功能將系爭案帳戶之密碼提供予「何維焄」使用。而「何維焄」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2年6月8日前某日,在「聚祥投資」投資群組向原告佯稱:下載「聚祥」投資APP即可透過「聚祥」投資平臺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6月8日11時16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系爭帳戶,致原告受有前開金額之損失。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的心證的理由: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詐欺犯行,業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訴字第4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5萬元後,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4642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0萬元,亦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4642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7至100頁),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而本件被告上開行為,係造成原告受到財產上損害之加害行為之一,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所為詐欺行為間,有客觀上之行為關聯共同存在,故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對原告而言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被告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屬於未定期限債務,則原告於本件訴訟中,併請求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萬元,及自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不另准駁。 六、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