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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31

案號

STEV-113-店小-1215-20241231-2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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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2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瀞儀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瀞儀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晅菱間請求給付費 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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