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電信欠款
日期
2024-12-24
案號
STEV-113-店小-1247-20241224-1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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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24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郭佳瑜 上當事人間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4日下午2時55分在 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事證待查,而有再開辯論之 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