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等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TEV-113-店小-1265-20250106-3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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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碧俠 訴訟代理人 王繼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 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