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TEV-113-店小-1325-20250123-1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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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1325號 原 告 蘇仁傑 被 告 施威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539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317元,並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新北市石碇區(見本院卷第13頁),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4月29日23時47分,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於新北市○○區○道0號5公里400公尺處南側向內側時,駕照吊銷仍駕車,因恍神、緊張、心不在焉分心駕駛,碰撞原告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營業用小貨車(下稱系爭車輛),原告自訴外人全臺國際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處受讓系爭車輛之車損債權,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起訴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7,873元。 三、被告答辯略以:確實與原告發生車禍,同意原告之請求。 四、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資料申請書、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調解事件處理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23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件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調查紀錄表、債權讓與同意書等資料查核明確。被告當庭表示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就原告之主張為認諾,其既同意原告起訴之請求,已就訴訟標的為認諾(見本院卷第193、194頁),應本於其認諾為其敗訴之判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㈡依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其修復費用為67,873元( 零件55,573元、工資12,30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茲查,系爭車輛係於109年6月出廠使用,有車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且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而為計算,則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系爭車輛已使用3年11月,是原告就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之後,應以9,239元(計算式詳附表)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之工資12,300元,合計為21,539元。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539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 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分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317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55,573×0.369=20,50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55,573-20,506=35,067 第2年折舊值 35,067×0.369=12,940 第2年折舊後價值 35,067-12,940=22,127 第3年折舊值 22,127×0.369=8,16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22,127-8,165=13,962 第4年折舊值 13,962×0.369×(11/12)=4,723 第4年折舊後價值 13,962-4,723=9,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