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TEV-113-店小-1330-20241216-1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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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3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鄭正福 被 告 孫少和 余紓琪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3日下午15時45分在 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同 年12月3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請原告再為確認本件訴之聲明並於同年12月19日前陳報到 院,並將繕本寄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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