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17
案號
STEV-113-店小-1343-20250217-1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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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1343號 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 訴訟代理人 許力元 被 告 蔣慶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159元,及其中新臺幣53,130元自 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71,15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