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TEV-113-店小-1366-20250106-2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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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3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畹鈴 訴訟代理人 林明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8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