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TEV-113-店小-1436-20250114-2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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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4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繼慈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孝新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