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1
案號
STEV-113-店小-1480-20250211-2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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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4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禕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鄧聖懷等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