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電信欠款
日期
2025-03-03
案號
STEV-113-店小-1561-20250303-1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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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1561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被 告 孟維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電信欠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1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085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519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08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