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借貸款

日期

2024-12-26

案號

STEV-113-店小-1587-20241226-1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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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5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 告 謝忠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惟查,被告於本件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訴前之於113年4月12日遷址至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復於113年8月27日再遷往當事人項所載新北市中和址迄今未有異動等情,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原告對被告起訴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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