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03
案號
STEV-113-店小-1626-20250103-1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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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626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京緯 江宗翰 被 告 陳澐霈(原名陳怡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