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STEV-113-店小-1638-20250220-1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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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1638號 原 告 呂素卿 被 告 林佩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16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562元,並加計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房屋之 所有人,將該屋出租與訴外人曾敏華。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6日下午3時許,因不滿曾敏華發出敲打物品之聲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自其新北市○○區○○路00號住處內,持鐵鍋砸向新店路18號房屋後方之遮雨棚,致遮雨棚遭砸破而損壞,原告因而受有遮雨棚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萬元整,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對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922號刑事判決認定 之事實不爭執,願意回復原狀,但先前調解時原告自己說小洞可以用補的,不用換新的等語,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上開毀損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簡字第2922號判決判處罰金5千元在案,有本院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復被告到庭對於該判決認定之事實亦不爭執,應認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所有權,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失,於法自屬有據。  ㈡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損害賠償之目的,在填補所生之損害,其應回復者非原來狀態,而係應有狀態;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是損害賠償既係在填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使其回復應有狀態,並不使之另外受利,故被害人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者,自應予以折舊。被告雖辯稱可用捕的不用換新的云云,然損害賠償請求回復原狀,重在復原,倘僅以修補方式,除外觀不美觀外,仍存在滲漏水之風險,是被告辯解難認可採。惟原告遭受損之遮雨棚確非新品,原告提出維修估價單所載金額1萬元應予折舊又行政院所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並無「遮雨棚」項目,其雖係附合於房屋,然材質與房屋有異,不能逕行適用房屋之折舊年限,另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雖有房屋附屬設備項目,惟其內容與遮雨棚亦非完全一致,是本建遮雨棚折舊數額,僅能由本院自由心證認定之,衡以遮雨棚除非遇天然災害,多可使用相當時日,則本建遮雨棚之耐用年限應以20年定之,原告陳稱案發時該遮雨棚已使用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109,則經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5,616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逾此範圍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616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不另准駁。敗訴部分之假執行聲請則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91條第3項。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562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表 -----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0,000×0.109=1,09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0,000-1,090=8,910 第2年折舊值    8,910×0.109=97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910-971=7,939 第3年折舊值    7,939×0.109=86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939-865=7,074 第4年折舊值    7,074×0.109=771 第4年折舊後價值  7,074-771=6,303 第5年折舊值    6,303×0.109=687 第5年折舊後價值  6,303-687=5,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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