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TEV-113-店小-200-20241018-2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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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榮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恆安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受託辦理臺北市兆如老人養護中心)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1,000元。」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 敗訴判決之部分,而原判決係判命原告之訴駁回,是上訴人提起 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81,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品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