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TEV-113-店小-770-20241004-1

字號

店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770號 原 告 邱鈺婷 被 告 裴俐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新北 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延展至11 3年11月6日上午11時,在同上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定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0時,在本院新店簡易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二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因該日遇山陀兒颱風襲來之天然災害,經通報權責機關發布停止上班而有重大理由,爰依上規定延展至113年11月6日上午11時,在同上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又原告無正當理由遲誤前次(113年8月21日上午9時40分)言 詞辯論期日,被告到庭拒絕辯論視同未到,本件於113年8月21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本院依職權續行訴訟,並已延展言詞辯論期日為113年11月6日上午11時在同上法庭行言詞辯論。若本次庭期兩造仍未到,將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第2項規定視為撤回起訴,並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