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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2-17

案號

STEV-113-店建小-1-20241217-3

字號

店建小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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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建小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重光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李重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遲金霞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原判決均廢棄,其上訴利益 應以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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