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TEV-113-店簡更二-1-20250117-2

字號

店簡更二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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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俊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河市商場區管理負責人等間請求返還代 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一、先位聲 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受告知人美河市住辦區 管理委員會新臺幣(下同)447,5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由上訴人代位受 領,或發回新店簡易庭更為審理。二、備位聲明:㈠原判決廢棄 。㈡被上訴人應各給付上訴人及其他美河市住辦區區分所有權人 全體447,5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其中任一被上訴人已為給付,其餘被上 訴人就已給付部分,免給付義務,或或發回新店簡易庭更為審理 。」而原判決係判命原告之訴駁回,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 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之部分即447,5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 ,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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