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5-03-21

案號

STEV-113-店簡聲-55-20250321-2

字號

店簡聲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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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聲字第55號 抗 告 人 陳銘輝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如棻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 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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