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STEV-113-店簡-1140-20250114-2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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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開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凃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