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TEV-113-店簡-1184-20250227-3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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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之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原判 決廢棄。」而原判決係判命「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990元 ,及自民國113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是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即為其受敗訴判決 之部分,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48,9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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