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28
案號
STEV-113-店簡-1292-20241128-1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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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292號 原 告 何欣玲 被 告 林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13年度店簡字第1292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15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而起訴時被告 之戶籍地位於新北市中和區,本件侵權行為地則位於宜蘭縣頭城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及交通案卷可稽,均非屬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上開規定,依職權移轉管轄至具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