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9

案號

STEV-113-店簡-1302-20241219-1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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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店簡字第1302號 原 告 王麗蘭 被 告 王明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簡字第1482號),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審附民 字第163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 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3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 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依其智識程度及社會生活經驗,可知在 一般正常情況下,欲申辦貸款者並無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與他人之必要,是被告可預見如將自己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交付提供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提領詐欺款項以遂行詐欺取財,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財物之目的;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故意,於民國112年6月13日至同年月15日間,將其申設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等資料,交付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嗣該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帳號及密碼等資料,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112年4月8日至112年7月19日間起向原告佯稱:下載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票APP系統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7月28日10時32分19秒匯款新臺幣(下同)263萬元至系爭帳戶,旋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致原告受有如上開金額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略以:不同意原告之請求,伊也是受害者,伊也是 被騙帳戶,對方跟伊說辦理貸款,伊給他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詐欺犯行,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簡字第14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1千元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按。衡以被告為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應知申辦貸款並無提供存金融帳號存摺及密碼之需要,且更知悉存摺連同密碼交付他人,將可能發生任由他人使用其金融帳戶匯入、提領存款之結果,且被告所交付之對象真實身分不明,如因此淪為詐騙、洗錢犯罪所用,被告亦無法管控、提供任何追查帳戶使用者真實身分之資訊,然為索取所稱之貸款,仍不惜將發生上述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將存摺、密碼交付他人,被告顯有侵害他人權利之不確定故意存在,且本件被告上開提供帳戶之行為,係造成原告受到財產上損害之加害行為之一,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對原告所為詐欺行為間,有客觀上之行為關聯共同存在,故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之行為對原告而言即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被告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63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損害,屬於未定期限債務,則原告於本件訴訟中,併請求自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63萬 元,及自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就宣告假執行,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不另准駁。 六、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 前來,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尚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附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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