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日期
2025-03-17
案號
STEV-113-店簡-1394-20250317-3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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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3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開軟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美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原判決廢棄,其上訴利益應以其受敗訴判決 之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