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TEV-113-店簡-1429-20250102-1

字號

店簡

法院

新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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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429號   原 告 吉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齡 訴訟代理人 蕭崇羚 被 告 北城心殿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5日下午3時20分在本 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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